(2015)坊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周德峰与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王家庄街道办事处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王家庄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坊行初字第14号原告周德峰,农民。被告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王家庄街道办事处。驻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王家庄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于京凯,该街道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峰诉被告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王家庄街道办事处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周德峰与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王家庄街道办事处建房办公室签订协议,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原告周德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德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述侠审 判 员 王新利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牟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