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与洪宇峰��杭州世茂世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洪宇峰,杭州世茂世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法定代表人:周继明。被执行人洪宇峰。被执行人杭州世茂世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大鹏。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洪宇峰、杭州世茂世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司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案款人民币2657830.31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19031元,并承担执行费28978元。上述案款均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洪宇峰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寰宇湾5幢1单元802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清审 判 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华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