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葛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曹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卞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