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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瑞、张凤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瑞,张凤轩,刘仁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320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守新,系该公司半岗支行行长。被告:崔瑞,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凤轩,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刘仁华,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瑞、张凤轩、刘仁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孝保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