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与张姚、朱雪梅、秦政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乐安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2812-5。代表人张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香素,四川刘茂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川,男,生于1979年11月2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银行职员。被执行人张姚,男,生于1988年4月2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朱雪梅,女,生于1990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村民。被执行人秦政文,男,生于1987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与张姚、朱雪梅、秦政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1日,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5332.1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姚、朱雪梅、秦政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各金融部门查询,三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三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管所查询,三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332.1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3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邓永伟审判员 付建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