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克民初字第4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国海泉与胡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海泉,胡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4051-1号原告国海泉,男,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被告胡国庆,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国海泉诉被告胡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郭文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胡国庆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国海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胡国庆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