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348号原告成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永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