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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第四中学与马占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第四中学,马占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971号原告:宁波市第四中学。法定代表人:邵迎春。委托代理人:王飞雄,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裘伟伟,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占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第四中学与被告马占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第四中学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占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第四中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第四中学负担。审 判 员 欧金铨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