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黄宗哲、魏雪华、广元市奔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宗哲,魏雪华,广元市奔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583号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葭萌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继元,该社理事长。被告黄宗哲,男,生于1965年4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苍溪县。被告魏雪华,女,生于1969年6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苍溪县。被告广元市奔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海亮,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宗哲、魏雪华、广元市奔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0日以借款人偿还了部分借款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元,由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江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阳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