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身份证号码:×××1121。委托代理人黄俊飞,广东德纳(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217。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俊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河南省长葛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前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张洋洋、张欣雨、张志豪。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屋一间,位于珠海市平沙镇培蕾街188号5栋2单元501房。因婚前欠缺详细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一些生活上事情发生争吵,感情早已破裂,原告对婚姻已失望,夫妻关系无法修复。三个子女跟随原告一起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明显不利,被告有不良嗜好,酗酒、家庭暴力、好逸恶劳,没有固定工作及稳定收入,家中大小生活开支均依靠原告经营化妆品生意维持。请求三子女归原告抚养。另考虑到原告与三子女一直在婚后购置的房屋居住,而被告一直在平塘老家与父母居住。为给子女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请求将婚后购置的珠海市平沙镇培蕾街188号5栋2单元501房判归原告所有。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三子女(张洋洋、张欣雨、张志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每人700元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3.判令珠海市平沙镇培蕾街188号5栋2单元501房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张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材料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在广州番禺打工时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2003年3月1日女儿张洋洋出生,2004年7月24日女儿张欣雨出生,2010年1月11日儿子张志豪出生。××××年××月××日,原、被告在河南省长葛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均在珠海市平沙镇工作生活。2015年2月15日,原、被告共同购买房屋一套(珠海市平沙镇培蕾街188号5栋2单元501房),各占50%份额产权。庭审中,原告称与被告感情破裂,双方已经分居将近一年时间。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房产证以及开庭笔录在卷左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经自由恋爱并同居生育三个子女,直到××××年××月登记结婚,双方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应该说原、被告已经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称与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其主张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每一起婚姻都来之不易,应当珍惜与努力维护,夫妻生活中出现争吵也是正常现象,双方应当相互体谅与包容,从挽救婚姻角度和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角度出发,本院暂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耀楠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