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XX与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孙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