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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XX与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孙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