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城法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云城法刑初字第360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陆丽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9日20时08分许,被告人游某某酒后驾驶粤W7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云浮市S368线19公里+150米路段时,因操作失当自行跌倒,造成被告人游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游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8.9563mg/100ml。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20时08分许,被告人游某某酒后驾驶粤W7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云浮市S368线19公里+150米路段时,因操作失当自行跌倒,造成被告人游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游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8.9563mg/100ml。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查破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放行通知书、驾驶人基本信息、车辆基本信息、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3、现场勘察笔录。4、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游某某危险驾驶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98.9563mg/100mL,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游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倩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