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童春标与郑以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春标,郑以轮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90号原告:童春标,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郑以轮,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原告童春标与被告郑以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童春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春标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春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春标负担。审判员 许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