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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国辉与曾新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辉,曾新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杨国辉。被告曾新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辉与被告曾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国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国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杨国辉负担。审 判 长  何 平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王来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 滔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