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9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明强与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强,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042号原告徐明强,男,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张远梅,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婷,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坪白鹤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7608-6。法定代表人夏明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欢,女,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系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旺苍县嘉川镇解放街62号附14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208081324。委托代理人邹庆波,女,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系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78号4幢14-6,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312230047。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强诉被告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明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丹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昌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