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352号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69年10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汪某某,女,生于1971年8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唐斌,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