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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臧春秋与王胜华、何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臧春秋,王胜华,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臧春秋。被执行人王胜华。被执行人何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1,200元,执行费60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胜华、何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808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