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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坤土、李明姜等与刘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坤土。原告(反诉被告)李明姜。原告(反诉被告)李明秀。三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荣、刘骑绮,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珲。委托代理人杨建军,广西君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坤土、李明姜、李明秀与被告(反诉原告)刘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反诉被告)于2015年7月30日接到本院限期补交诉讼费通知,限其于签收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交诉讼费3019元,但原告至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反诉被告)李坤土、李明姜、李明秀本诉请求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1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509.5元,余款1509.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蒙晓霞人民陪审员阎保生人民陪审员王春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覃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