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强国财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小平、原审被告河南新商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强国财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沈小平,河南新商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强国财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董艳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小平,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审被告河南新商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科。上诉人河南强国财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小平、原审被告河南新商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目前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金成国际广场6号楼5楼,而非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本案应由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河南强国财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其上诉称主要办事机构迁移至郑州市金水区,但未向本院提交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何时迁移,迁至何地的证据,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地址变更后通知原审原告,因此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清来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代理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