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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世英,周益等与雷钢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329号原告陈世英,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何仲明,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区,由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南山村仁家山组村委会推荐。原告周益,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黄顺碧,女,193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雷钢,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杨天木,重庆市巴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英、周益、黄顺碧与被告雷钢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英、周益、黄顺碧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英、周益、黄顺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世英、周益、黄顺碧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