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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希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罗希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希陆。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希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1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罗希陆的车辆,该车辆成交价为55067元。2015年9月7日本院将37603.58元案件款转账到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13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桂勇助理审判员  覃桂茶助理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荣开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