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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顾云瑞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67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云瑞。指定辩护人杜广宇,上海市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云瑞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云瑞及其辩护人杜广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云瑞于2015年5月5日12时50分许,至本市瑞金二路XXX号瑞金医院门诊大楼105室全家超市内,趁营业员不注意,窃得货架上的欧莱雅男士劲能醒肤露1瓶、欧莱雅男士火山岩清痘平衡露2瓶、妮维雅男士水活畅透精华露2瓶、曼秀雷敦冰爽活炭洁面乳1瓶、欧莱雅男士劲能深层净化洁面膏1瓶、欧莱雅男士控油炭爽冰感洁面膏1瓶及欧莱雅男士控油炭爽抗黑头洁面膏1瓶(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07元),分别藏匿于所穿西装的左右侧口袋、内侧袋及随身携带的一黑色塑料袋内。被告人顾云瑞携赃走出全家超市大门,店长范某某因疑其有盗窃嫌疑将其拦下,顾欲逃跑被范拽住并大喊“抓贼”,店员左某某闻声从店内出来帮忙抓住顾云瑞,顾不肯就范,拼命挣扎,致左某某左肘部及左前臂受伤。此时,瑞金医院保安燕某某亦赶至协助抓捕,顾云瑞为挣脱逃跑,张口咬了范某某右手掌拇指根部处。众人将顾制服带至瑞金医院警务站,民警从其身上缴获涉案赃物,在比对其身份时,被告人顾云瑞趁民警不备,夺门而逃,后在附近一水池内被抓获。经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范某某右手大鱼际肌处软组织咬痕;被鉴定人左某某左前臂软组织局限性挫伤。该损伤均不构成轻微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范某某、左某某、燕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赃物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发还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前科材料、工作情况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顾云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顾云瑞对盗窃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没有抓伤过左某某;因范某某抓住其时,曾打过其一巴掌,故当范某某再想打其时,其才潜意识用牙齿挡了一下。认为其没有使用暴力。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首先,被告人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因为,被告人咬人的行为不是为了逃跑而是对范某某打脸行为的本能反抗;其次,被告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未构成轻微伤;第三,从刑法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看,本案也不宜以抢劫罪定罪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云瑞于2015年5月5日12时50分许,至本市瑞金二路XXX号瑞金医院门诊大楼105室全家超市内,趁营业员不注意,窃得货架上的欧莱雅男士劲能醒肤露1瓶、欧莱雅男士火山岩清痘平衡露2瓶、妮维雅男士水活畅透精华露2瓶、曼秀雷敦冰爽活炭洁面乳1瓶、欧莱雅男士劲能深层净化洁面膏1瓶、欧莱雅男士控油炭爽冰感洁面膏1瓶及欧莱雅男士控油炭爽抗黑头洁面膏1瓶(经估价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07元),分别藏匿于所穿西装的左右侧口袋、内侧袋及随身携带的一黑色塑料袋内。当被告人顾云瑞携赃走出全家超市大门时,店长范某某因疑其有盗窃嫌疑将其拦下,顾云瑞欲逃跑被范某某拽住并大喊“抓贼”,店员左某某闻声从店内出来帮忙抓住顾云瑞,顾云瑞为挣脱逃跑,致使左某某左肘部及左前臂受伤。与此同时,瑞金医院保安燕某某亦赶至协助抓捕,顾云瑞为挣脱逃跑,又张口咬了范某某右手掌拇指根部处。众人将顾云瑞制服带至瑞金医院警务站,民警从其身上缴获涉案赃物,在比对其身份时,顾云瑞趁民警不备,夺门而逃,后在附近一水池内被抓获。经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范某某右手大鱼际肌处软组织咬痕;被鉴定人左某某左前臂软组织局限性挫伤。该损伤均不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范某某、左某某、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5日中午,被告人顾云瑞在全家超市实施盗窃后欲逃离时,被范某某发现拽住并大喊“抓贼”。顾云瑞为挣脱逃跑,不仅咬伤范某某右手,而且致左某某左肘部及左前臂受伤。最后,范某某、左某某、燕某某合力才将顾云瑞人赃俱获等情况。2、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瑞金二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分别证实,2015年5月5日中午,被告人顾云瑞被抓后,从其身上缴获赃物。期间,顾云瑞曾从警务站逃跑,后被抓回等情况。3、赃物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发还清单证实,缴获的赃物已发还全家超市等情况。4、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及光盘1张证实,2015年5月5日,被告人顾云瑞实施盗窃的经过。5、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07元。6、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范某某、左某某的伤势情况。7、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捺印指纹前科检验通知单证实,被告人顾云瑞曾因犯盗窃罪被科刑处罚。8、被告人顾云瑞的相关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云瑞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价值人民币707元的财物,之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云瑞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顾云瑞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分析:被告人顾云瑞盗窃超市财物被发现后,为了逃跑而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事实,不仅有证人范某某、左某某、燕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亦曾作供认,足以认定。故顾云瑞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顾云瑞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云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明德审 判 员  卜熙文人民陪审员  周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盼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