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鹤民立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鹏飞、王向军与郝文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鹏飞,王向军,郝文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立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鹏飞,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市政府*号院*号楼*单元*楼*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向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文勤,男,194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路街道办事处柴库村。上诉人王鹏飞、王向军因与被上诉人郝文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287号移送管辖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王鹏飞、王向军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诉。本院审查认为,王鹏飞、王向军申请撤回起诉、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经被上诉人郝文勤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鹏飞、王向军撤回起诉、上诉;二、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