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文瑶与印道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瑶,印道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文瑶。被告印道仲。原告文瑶与被告印道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笛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文瑶诉称:2014年5月15日,被告印道仲找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2分,并出具借条。借款后,被告曾按照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偿还5000后承诺2014年12月31日偿还,并于2014年12月7日出具承诺,如未如实归还,将以借款的两倍归还。至今原告上门向被告催讨还款多次,被告均予以推诿。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以及截止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1800元,起诉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算。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后原告一直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文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笛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方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