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傅文献与陈英文、宁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文献,陈英文,宁茂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183号原告傅文献。被告陈英文。被告宁茂玉。原告傅文献诉被告陈英文、宁茂玉、金华市浩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在庭审前撤回了对被告金华市浩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准许,原告傅文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英文、宁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文献起诉称,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陈英文、宁茂玉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6日,被告陈英文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180天,利息为月息三分。嗣后,上述借款本息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各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英文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但利息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综��,原告之诉请于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英文、宁茂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英文、宁茂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傅文献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傅文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傅文献负担1728元,由被告陈英文、宁茂玉负担174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192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5****、820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楼小康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天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