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营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银艳昆与马金平、于凤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艳昆,马金平,于凤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营民初字第156号原告:银艳昆,女,满族,1960年8月14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马金平,女,汉族,1966年6月9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于凤青,男,汉族,1954年3月5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磐石市原告银艳昆诉被告马金平、于凤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银艳昆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艳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劲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