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罗杰与廖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昌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罗杰,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廖志刚,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德昌县人民法院(2014)德昌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廖志刚送达(2015)德昌执字第2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义务人民币214298.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廖志刚未。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廖志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西昌风情园中路分理处存款214298.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选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光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