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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执民字第26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兰青松与陈维景、李敏顺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兰青松,陈维景,李敏顺,张世辉,华允实,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637-2号申请执行人兰青松。被执行人陈维景。被执行人李敏顺。被执行人张世辉。被执行人华允实。被执行人许明。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温苍执民字第263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明女与他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朝阳路135-137号后房产(房产证号:00××61、00××60),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明女与他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朝阳路135-137号后房产(房产证号:00××61、00××6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薛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