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阿鲁执字第29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晓华与呼尼苏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华,呼尼苏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阿鲁执字第291-10号申请人:陈晓华,女,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呼尼苏图,男,蒙古族,公务员。本院对陈晓华诉呼尼苏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阿鲁民初字第624号民调解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陈晓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呼尼苏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呼尼苏图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呼尼苏图在中国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发放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支取、转帐等手续。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冻结方式:只收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国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一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