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栖执字第6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淑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646-2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先。申请执行人宫德顺。被执行人刘云芬。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以(2011)栖执字第64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云芬所有的登记在刘和雨名下的位于栖霞市臧家庄镇中桥村的楼房一套(房产证号为:栖桥证字第××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0)栖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云芬所有的登记在刘和雨名下的位于栖霞市臧家庄镇中桥村的楼房一套(房产证号为:栖桥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