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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六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汤某与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汤某。被告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李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齐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