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裕刑初字第0020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2004年7月27日曾因诈骗罪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4月29日、2010年12月23日曾因诈骗先后两次被六安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10年12月6日曾因诈骗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月17日曾因盗窃被六安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王顺谟,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六裕检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胜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顺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进入裕安区韩摆渡镇马家庵居委会蒋某家窃取现金5220元。后在逃离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蒋某抓住,刘某某将蒋推倒在地,并击打其面部两拳,致蒋左眼部轻微青肿,后刘某某被群众当场抓获。2、2015年5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进入金安区宁平厂家属区梁某家,窃取价值810元的白色华为手机1部。公诉机关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指控事实,提请本院追究被告人刘某某抢劫、盗窃罪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交待不同种罪名的盗窃行为,应认定自首,结合其认罪悔罪,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进入裕安区韩摆渡镇马家庵居委会蒋某家窃取现金5220元。后在逃离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蒋某抓住,刘某某将蒋推倒在地,并击打其面部两拳,致蒋左眼部轻微青肿,后刘某某被群众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查某乙陈述、证人查某甲、赵某证言、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2、2015年5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进入金安区宁平厂家属区梁某家,窃取价值810元的白色华为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某陈述、证人韩某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另外,公诉机关还提交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又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其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不同种罪名的盗窃行为,应属自首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其认罪、悔罪,赃物已全部追回,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久贤审 判 员 张 胜人民陪审员 孙朝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厚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