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腾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姜云永与樊有弼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云永,樊有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姜云永。被执行人樊有弼。申请执行人姜云永与被执行人樊有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樊有弼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姜云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183元,未受偿人民币2418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3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陈耀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兴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