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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沧县兴济镇建国街村民委员会与沧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兴济镇建国街村民委员会,沧县国土资源局,沧县兴济镇后罗官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沧行初字第8号原告沧县兴济镇建国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福起,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才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彦峨,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路飞,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涛,沧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尹瑞华,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沧县兴济镇后罗官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兆志,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忠祥,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忠尧,河北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沧县兴济镇建国街村民委员会诉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依法作出(2014)沧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宣判后,第三人沧县兴济镇后罗官屯村民委员会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7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沧行终字第6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发回沧县人民法院重审。我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沧县兴济镇建国街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县兴济镇建国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沧县兴济镇建国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李炳杰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刘录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恩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