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尤某与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曲行初字第33号原告尤某。被告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诉被告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尤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