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陶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218号原告陶某。被告潘某。原告陶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海波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交往2个多月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很难建立起夫妻感情。尤其原告婚后一直没有怀孕,被告为此恼羞成怒,常对原告挖苦讽刺,原告稍有抗议就会受到被告的家庭暴力和虐待。十几年间,原告在家务农,过着艰苦的生活,而被告却将打工所得的钱及家里原告所得的钱拿去吃喝嫖赌,甚至把女人带到家中过夜。原告眼睁睁看着,如果说他,就会受到毒打。长年受到被告的虐待和家庭暴力使原告生不如死,多次产生自杀的念头。由于精神压抑加上过度劳累,原告患××,原告央求被告送去医院治疗,被告却不闻不问。2011年初,对婚姻家庭彻底失望的原告决定从泥潭中挣脱出来,离开被告。截至2014年7月三年多时间过去了,原、被告再没有共同生活过,彼此互不往来,如同仇敌一般,夫妻之间已无任何感情可言。为此,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只好以双方庭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可事后至今,原告与被告仍互不往来,彼此无任何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为双方日后生活着想,原告现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为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表、原被告申请结婚登记时的婚姻状况证明;2、(2014)武民一初字第943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其诉称事实。被告答辩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后产生感情才登记结婚的。婚后十多年来,原告患有××,每次发病时七八天不进食,并麻木不仁的逃到墓地、甘蔗地等地方,给被告到处寻找。经多次治疗好转后又复发。原告曾流产过,但被告并没有过怨言。原告说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并带别的女人回家过夜是不属实的。2013年3月,被告带原告去到南宁大板X区(X政府宿舍)工作,原告做清洁工,被告做保安,两人在一起开心的工作。但由于原告不服从领导的安排被单位开除。原告被送回家后,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恋,被告发现后对其行为进行劝说并批评教育,其不但不听,反而离家出走,使被告无法联系上原告,至今已有两年多了。原告生病时向被告的二弟借款2500元至今未还,婚前原告向被告借款500元,送彩礼3000元。原告的父母建房向被告借款2000元,治病又花去被告千元以上,原告的姐夫潘武勤向被告借款4200元。如果离婚原告应将上述欠款还清,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被告为其辩称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于2013年3月去南宁打工十几天后被单位开除,回到老家后一直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婚后未生育有子女。另查明:2014年7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943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双方至今已经分居两年多。由此看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维持这种婚姻对双方今后的生活均不利。原告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应清偿的债务,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原告亦不承认,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陶某与被告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1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