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梁际山与蒋春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际山,蒋春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98号原告:梁际山,男,1968年11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代理人:高中敏。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春利,男,1970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际山与被告蒋春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际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际山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际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际山负担。审 判 长 宋维米代理审判员 陈 满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