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等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执行逮捕。���押于五华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转为监视居住。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8时,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夫妇从家中携带一把胶钳和一把柴刀去到五华县某镇七仗寨水库,用拆卸、捆绑的方式,盗得钢丝管1200米、PVC管50米、热熔管30米。当日,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夫妇将盗得的50米PⅤC管和30米热熔管运回家中的老屋存放,其余捆绑好的1200米钢丝���暂放在七仗寨水库边。同月14日12时,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夫妇租到陈某某的农用车又去到某镇七仗寨水库载已盗得120O米钢丝管时,被受害人古某某发现并报案将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抓获归案。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钢丝管、PVC管、热熔管,合计价值人民币8218.8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失主,并取得失主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古某某的陈述,证人古某甲、陈某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请求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赃物已发还,并得到失主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赃物已发还,并得到失主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作案工具柴刀、胶钳各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晓宇审判员  钟伟萍审判员  周秀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玉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