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成汉与王思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思建,张成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思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汉。委托代理人:XX,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负责人:陈育平。上诉人王思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乐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王思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思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宗波审 判 员 王 蕾代理审判员 郭阳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戚彬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