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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斌林与李志向、陈丽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斌林,李志向,陈丽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29号原告黄斌林,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身份证号码:×××8312。委托代理人刘世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向,男,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身份证号码:×××2039。被告陈丽娇,女,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身份证号码:×××6025。原告黄斌林诉被告李志向、陈丽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宁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世海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志向于2013年12月8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陶瓷产品,被告李志向出具《借款收据》、《委托书》并委托关凤喜代收此款,收款账户农行卡62×××14,并约定借款2014年12月25日还清,否则从借款之日按银行四倍利率支付利息。但被告李志向至今仍实欠下30万元,经多次催付,仍未支付。因被告陈丽娇与被告李志向是夫妻关系,借款时亦出示被告陈丽娇的全部信息资料,依《婚姻法》规定,被告陈丽娇应当对被告李志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起诉日),合计3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李志向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被告陈丽娇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及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为夫妻关系;2、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书、转账凭证各一份。证明被告李志向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原告将汇款汇至被告指定的收款人关凤喜的事实;3、房产证一本。证明被告李志向提供房产证信息作为借款担保。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起诉的抗辩及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核对,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对原告起诉所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李志向与被告陈丽娇于2005年2月4日登记结婚。诉讼中,原告确认至还款期限届满时被告李志向只偿还了借款本金2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志向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有被告李志向签名捺印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书、房产证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等予以证实,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志向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依约偿还全部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30万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支持,原告主张自2014年12月26日计算至本案起诉之日为50000元,为此该段期间(2014.12.26-2015.8.13共230天)的利息为300000元×(6%÷360×4)×230=46000元,对原告请求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陈丽娇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被告李志向的借款发生在与被告陈丽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丽娇对被告李志向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斌林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46000元,合计为346000元;二、被告陈丽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斌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两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原告负担38元,两被告负担3237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宁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