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兵申请执行黄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兵,黄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13号申请人陈兵,男,汉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公务员小区。被执行人黄琳,女,傣族,农民,暂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关于申请人陈兵与被执行人黄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黄琳同意支付原告陈兵装饰装修款70000.00元,定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付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黄琳未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兵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琳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打电话要求其履行,但被执行人黄琳至今未履行。经向房地产和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琳无房产登记和存款。现被执行人黄琳长期在外打工且其可执行的财产已被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抵偿另案申请人李富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5)金执字第000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周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自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