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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迎迎与郭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迎迎,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57-1号申请人王迎迎。被申请人郭伟。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张开民保字第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郭伟驾驶的事故车辆冀G×××××小型轿车实施了扣押,现因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伟驾驶的事故车辆冀G×××××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