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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曲永全与徐企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永全,徐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110号申请人:曲永全,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徐企龙,男,汉族,吉E****M号汽车车主,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曲永全与被申请人徐企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曲永全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企龙驾驶的吉E****M号汽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5万元),申请人曲永全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曲永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企龙驾驶的吉E****M号汽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忠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