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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郭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353号原告李某甲,女,201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女,1992年5月7日出生,住长治市。被告郭某某,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红俊人民陪审员  张旭科人民陪审员  焦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慧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