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郭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353号原告李某甲,女,201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女,1992年5月7日出生,住长治市。被告郭某某,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红俊人民陪审员 张旭科人民陪审员 焦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慧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