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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3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新成与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成,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3842号原告孙新成。被告张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成与被告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孙新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登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雪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