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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熊绪四与邹福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绪四,邹福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647号原告:熊绪四,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委托代理人:刘田东,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萍,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福泉,身份证地址湖南省祁东县。委托代理人:曾庆娟,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绪四诉被告邹福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绪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绪四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熊绪四负担。审 判 长  周 蕾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