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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少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汝南县三桥镇辛庄小学、刘某甲、刘某乙、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汝南县三桥镇辛庄小学,刘某甲,刘某乙,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少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刘某某,男,200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法定代理人刘某丙,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汝南县三桥镇辛庄小学。法定代理人朱某某,该小学校长。被告刘某甲,男,200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乙,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刘某甲之父。被告王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刘某甲之母。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汝南县三桥镇辛庄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俊审 判 员  王新华人民陪审员  冀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