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少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汝南县三桥镇辛庄小学、刘某甲、刘某乙、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汝南县三桥镇辛庄小学,刘某甲,刘某乙,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少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刘某某,男,200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法定代理人刘某丙,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汝南县三桥镇辛庄小学。法定代理人朱某某,该小学校长。被告刘某甲,男,200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乙,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刘某甲之父。被告王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刘某甲之母。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汝南县三桥镇辛庄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俊审 判 员 王新华人民陪审员 冀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