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二终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林雪琴与乌鲁木齐姜氏波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学琴,乌鲁木齐姜氏波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二终字第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学琴,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焉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姜氏波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郭水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坤,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学琴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姜氏波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上诉人林学琴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学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学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林学琴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8.73元,由林学琴负担99.37元,余款99.36元由本院退还林学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勇审判员 何新审判员 谢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