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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陈祥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陈祥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624号申请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沂南县。被申请人:陈祥贞,住沂南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祥贞所有的银行存款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祥贞所有的银���存款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名下的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道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