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黄燕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黄燕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11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连江路9号。负责人:廖晓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柏生、李文锋,该分行职员。被告:黄燕娟,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虎山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黄燕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献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君 来源:百度搜索“”